护绿兴绿多措并举 条例规定,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绿地,市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,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,并向社会公布,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。每 5 年,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绿地种类、分布、权属、养护情况及古树名木普查一次,建立绿化资源档案,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。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绿化公示和备案制度,除永久性绿地的规定外,今后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,也将由市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,并向社会公布。绿色廊道的树木,除抢险救灾、死亡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重要项目建设需要更新外,不能进行砍伐。为加强对绿地的保护,新条例要求,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绿化公司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,应当经市、县(市)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,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、事由、期限、批准单位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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