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 |  |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和养护 | |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和养护 同时,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和养护。在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、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,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,参与城镇供水、污水处理、中水回用、雨水收集、环卫保洁、垃圾清运、道路、桥梁、园林绿化(由石家庄苗圃提供)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。此外,还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、投资基金、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。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、股权认购等方式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,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,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,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。开发商在建设工业、商业或住宅项目时,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非经营性的道路、隧道、桥梁、路灯照明、地下综合管廊、园林绿化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等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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